根据教育部、国家体育总局教体艺〔2002〕12号的关于印发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(试行方案)》及《<学生体质健康标准(试行方案)>实施办法》的通知精神和要求,特制订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。为贯彻落实《标准》,本着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,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,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,提高体质健康水平,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:
一、说明
(一)本标准是《国家体育锻炼标准》的有机组成部分,是《国家体育锻炼标准》在学校的具体实施,是国家对学生体质健康方面的基本要求,适用于全校在校学生。
(二)本标准从身体形态、身体机能、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,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、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,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。
(三)学校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本标准的测试,本标准的测试方法按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解读》(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)中的有关要求进行。
(四)本标准各评价指标的得分之和为本标准的最后得分,满分为100分。根据最后得分评定等级:90分及以上为优秀,75分—89分为良好, 60分—74分为及格,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。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每学年评定一次,按评定等级记入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》。学生毕业时体质健康标准的成绩和等级,按毕业当年得分和其他学年平均得分各占50%之和进行评定。因病或残疾免予执行本标准的学生,填写《免予执行<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>申请表》。
(五)评价指标
测试对象 |
单项指标 |
权重(%) |
大学各年级 |
体重指数(BMI) |
15 |
肺活量 |
1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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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米跑 |
2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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坐位体前屈 |
10 |
|
立定跳远 |
1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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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体向上(男)/1分钟仰卧起坐(女) |
10 |
|
1000米跑(男)/800米跑(女) |
20 |
二、实施办法
(一)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的实施工作在教育部、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,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,体育行政部门指导,学校组织实施。
(二)《标准》的组织实施工作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,由公体部、教务处、校医务中心、各二级学院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。学生的《标准》测试成绩按评定等级记入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》,存入学生档案。
(三)学生《标准》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者,方可参加三好学生、奖学金评选。《标准》成绩不及格者,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,补测仍不及格,则学年《标准》成绩为不及格。学生毕业时,《标准》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肄业处理。
(四)因病或残疾学生,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《标准》的申请,经医疗单位证明,公体部核准后,可免予执行《标准》,并填写《免予执行<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>申请表》,存入学生档案。对确实丧失运动能力、免予执行《标准》的残疾学生,仍可参加三好学生、奖学金、奖学分评选,毕业时《标准》成绩可记为满分,但不评定等级。
(五)公体部要树立“安全第一”的指导思想,健全各项安全保障制度,落实安全责任制,加强对场地、器材、设备的安全检查,同时要做好《标准》测试工作和数据上报工作。教务处要按规定将《标准》测试的成绩纳入毕业资格审核系统,认真审核学生的毕业情况。校医院要认真做好学生的体检工作,对生病学生提出实行缓测或免测的证明。各二级学院要做好《标准》实施的宣传和教育工作,将《标准》测试的成绩纳入三好学生、奖学金评选体系,各二级学院要开展有针对性的组织活动,以保证《标准》的贯彻执行。
(六)本办法由体育与健康学院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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